国家行政机关自登记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某一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拒绝申请,书面答复申请人拒绝的原因和依据,并在申请登记簿上就此做记录;
(2)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向其勘探场地提出开采许可证申请的,按优先权授予其矿区,并要求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开采许可证第1年的费用;
(3)申请的场地与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的场地,或专属用地、储备地以及有效许可证已经授予的场地没有任何重叠的,授予矿区,并要求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开采许可证第1年的费用;
(4)申请的场地与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的场地,或专属用地、储备地以及有效许可证已经授予的场地某一部分重叠的,拒绝颁发开采许可证,书面答复申请主人拒绝的原因、依据,在申请登记簿上就此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