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许可证转让人按批准的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交转让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1)拟转让的许可证;
(2)证明许可证受让人具备《矿产资源法》7.1所规定(开采许可证只授予依照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要求的文件资料;
(3)证明许可证受让人接受因受让许可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资料;
(4)由环境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对已开采区域进行恢复的证明;
(5)恢复自然环境所需的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的金融凭证;
注:做出环境影响总评估的机关,每年12月之前接受项目实施者有关当年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的报告,并确定第二年的计划及其实施所需资金、费用的额度(《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法》9.8);
(6)服务费缴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