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古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开采权
依照《矿产资源发》所规定的条件、程序开采矿床内的矿产资源。
(2)销售权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和具有出口权的法人,以国际市场价格销售矿产资源及所生产的产品;
(3)勘探权
在矿区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
(4)许可证转让权和场地退还权
在符合《矿产资源法》所规定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转让开采许可证,全部或部分退还矿区;
(5)续展权
可将除了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期限,根据矿产储量一次续展20年。
(6)进入场地权和建设权
以进行开采活动为目的进入、通过矿区,修建必要设施并使用该设施;
(7)通行权
可通过矿区外围土地;
为行使《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征得土地占有者、所有者的同意后进入、通过他人占有、所有的土地。
(8)土地和水资源的使用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和水资源。